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“优质优先、优质优价”实施办法

2023-10-09 15:45

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《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“优质优先、优质优价”实施办法》部分条款的通知

吉建管〔2023〕20号

各市(州)建委(住房城乡建设局),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,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,中韩(长春)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,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,各县(市、区)住房城乡建设局,各招标代理机构,各有关单位:
  现对《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〈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“优质优先、优质优价”实施办法〉的通知》(吉建管〔2020〕8号)第五条进行调整,调整后条文如下:
  第五条 下列获奖工程业绩的项目经理、总监理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在企业投标时予以加分:
  (一)获“鲁班奖”的加5分,有效期5年;获“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”的加2分,有效期3年;
  (二)获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项目负责人加3分,有效期2年;获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项目负责人加1分,有效期2年;
  (三)获省级优质工程奖的加3分,有效期2年;获省级优质工程装饰奖的加1分,有效期2年;
  (四)获国家优秀勘察设计行业一等奖的加3分,二等奖的加2分,有效期3年;获省级优秀勘察设计的加1分,有效期2年。
  除上述规定的奖项外,投标人所获得的其他各类工程奖项不得加分。
  原《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〈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“优质优先、优质优价”实施办法〉部分内容的通知》(吉建管〔2023〕10号)同时废止。


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
2023年10月7日